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印发《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明确提出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(以下简称“社会监督员”)机制。社会监督员优先从本市常住的老年人、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、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等人群中招募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十二条,重点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、社会监督员库建立和民政部门职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社会监督员对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开展义务监督,社会监督员工作为自愿性、无偿性,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。同时,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一是在本市常住,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;
二是关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,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;
三是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,善于了解社情民意,及时反馈监督信息;
四是本人自愿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工作。
民政部门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,每年定期招募社会监督员,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。社会监督员优先从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、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、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新闻媒体从业人员,以及其他热心公益的人士中选择。
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作为社会监督员,要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,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;参与养老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、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;同时通过电子邮件、来信或电话等方式,向民政部门反映养老机构运营管理、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;此外,要客观、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,深入养老机构开展活动;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,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,开展社会监督。
《管理办法》提出,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,对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,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。民政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,负责联系社会监督员,协助其履行义务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;应公布供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问题的电子邮件、信函邮寄地址及电话号码,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;此外,民政部门适时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,集中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,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,督办整改,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。